珊瑚的CITES規制與日本進口、販售指南|繁殖者必知的法律監管完整知識
解釋石珊瑚目全部物種(化石除外)皆被列入的CITES(華盛頓公約)附錄II的機制,以及在日本進口、販售及繁殖珊瑚時所需的文件、手續(包括經濟產業大臣的事前確認)與注意事項。總結繁殖者合法經營所需的實務知識。

要點總結
解釋石珊瑚目全部物種(化石除外)皆被列入的CITES(華盛頓公約)附錄II的機制,以及在日本進口、販售及繁殖珊瑚時所需的文件、手續(包括經濟產業大臣的事前確認)與注意事項。總結繁殖者合法經營所需的實務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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珊瑚與CITES(華盛頓公約)的基礎
飼養、販售或進口珊瑚時,了解CITES(華盛頓公約: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》)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。日本於1980年批准CITES,在國內透過《外匯及外國貿易法》(外匯法)下的輸出貿易管理令、輸入貿易管理令,以及《關於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物種的法律》(物種保存法)來實施。
附錄的分類 CITES依管制的嚴格程度,將動植物分為三個附錄。
- 附錄I(Appendix I):有滅絕危險、並受到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的物種。商業貿易原則上禁止,僅限學術目的,或在登錄設施以商業目的繁殖的個體等情況才能交易。
- 附錄II(Appendix II):若不管制貿易就可能面臨滅絕危險的物種。可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商業貿易,需要出口國政府的出口許可證。
- 附錄III(Appendix III):締約方為了在本國進行管制、需要其他締約方合作而列入的物種。
在珊瑚類中,石珊瑚目(Scleractinia)除化石外的全部物種、角珊瑚目(黑珊瑚)的全部物種,以及多孔螅科(火珊瑚)、柱星螅科(Stylasteridae)、藍珊瑚科、笙珊瑚科都列於附錄II。也就是說,軸孔珊瑚(Acropora)、表孔珊瑚(Montipora)、真葉珊瑚(Euphyllia)、Fimbriaphyllia屬、號角珊瑚(Caulastraea)、Scolymia屬等水族缸中受歡迎的石珊瑚幾乎全部是CITES的管制對象。此外,日本紅珊瑚(Corallium japonicum)等部分寶石珊瑚,因中國的列入而屬於附錄III。
進口時需要的文件與手續
從海外進口活珊瑚時,主要需要以下文件與手續。
1. CITES出口許可證(Export Permit) 由出口國的CITES管理機關核發的文件。除了物種(學名)與數量之外,還記載表示來源的代碼(例如野生來源為W)與交易目的。進口時要將正本交給海關。許可證有有效期限,超過期限後的進口申報不會被受理。
2. 經濟產業大臣的事前確認(日本) 進口列於附錄II的「活體動物」時,必須依外匯法接受經濟產業大臣的「事前確認」,並領取事前確認書。活珊瑚屬於這一類。申請時使用出口國核發的出口許可證影本,向經濟產業省本省或各地的經濟產業局、通商事務所提出。辦理進口申報時,將出口許可證正本與事前確認書交給海關。此外,手續會因類別而不同:附錄I的物種需要經濟產業大臣的「進口承認」;附錄II中非活體的物品(例如骨骼),除原產於特定國家的物品外,屬於由海關核對出口許可證的「通關時確認」。華盛頓公約管制貨物能夠辦理通關的海關單位也是有限的。
3. 關於動物檢疫 活珊瑚並非《家畜傳染病預防法》的指定檢疫物,因此不需要向動物檢疫所申報或接受檢查。觀賞魚等水產動物的進口防疫,是依據《水產資源保護法》的進口許可制度,對象僅限於鯉魚、金魚等部分魚類,日本對蝦等蝦類,鮑魚、牡蠣類等,並不包括珊瑚。
4. 植物檢疫 《植物防疫法》中的「植物」是指屬於顯花植物、蕨類與苔蘚類的植物,附著在活石等上面的藻類(海藻)並不包含在內。
在日本國內繁殖的斷枝的處理 將在日本國內繁殖的斷枝出口到海外時,只要是附錄II的物種,同樣屬於CITES的對象,需要在日本方面辦理出口手續(包括核發出口許可證)。僅在日本國內販售國內繁殖的斷枝,與CITES出口許可無關,但請確認後文介紹的國內法律。
國內販售與購買時的法律管制
即使在日本國內購買與販售珊瑚,也會涉及若干法律。



